中国网10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电子印章管理建议》(以下简称《办法》)。...
中国网10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印章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议》),旨在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章普及应用,服务政府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动。 《办法》全文如下: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印章的普遍应用,服务政府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C中国的安全数据以及相关印章管理法律法规。第二条 本步骤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及相关数字技术,用于实现电子文件可靠电子签名的、代表印章的特定格式的数据。电子印章包括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属信息、电子验证认证证书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法定名称、印章印章、印章印章、译文、译文、译文、印章、印章印章、译文、译文、译文、译文、译文、译文、译文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 翻译,翻译,翻译,翻译,翻译,,以法定名称命名的业务专用印章,以及单位(组织)使用的个人姓名印章和其他电子单元。第四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标准化、安全、管控的原则。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况外,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KAbanata 2 管理和服务专题 第六条 国家密码动物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密码工作管理,管理和管理电子印章电子验证服务,推广电子活动标准,促进政府活动中电子单元互信互认。国家加密动物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领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子印章相关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和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印章密码管理工作。各地区推广电子印章,增强电子印章政府活动互认互信的信心。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电子印章的推广应用(本系统),促进双方电子印章的信任和识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印章制作发行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电子印章(本制度)的制作和备案。第十二条 涉及电子印章的电子电子服务应由电子政务提供依法设立的认证服务机构。涉及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服务协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三章制作、备案和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制作发证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申领的程序和要求。企业、社会团体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公示方式、材料等具体要求。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电子印章申请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设立批准文件或单位证明设立登记(组织); (三)电子印章制作的相关数据、信息; (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鼓励电子印章单位和管理单位通过数据共享优先获取上述材料。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和提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验证等业务的信息系统自主扩展。电子印章生产系统如有重叠部分,应集中协调和建设。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证书证明电子印章签名应当合法有效,并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有效期届满不超过电子印章所属电子印章签名证书的有效期。最后期限; (二)数据格式、生成过程和电子印章应用接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如果没有相应的实体印章,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考类似实体印章的印章规定。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相关电子印章信息必须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电子印章状态发生停用、恢复等下降的,电子印章所有人或者单位单位应当立即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况信息。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因有效期届满、电子印章载体损坏、丢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需要重新制作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必须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赎回申请。再现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权利人变更姓名、被融化、撤销、撤销、解译、分割、融合等情况的,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人应当根据需要立即向电子印章放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子印章制作发行部门意见的处理情况,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如果电子印章要取消电子印章未按规定办理电子印章或者未及时要求注销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注销电子印章。拥有电子印章的可根据需要主动upg取消电子印章。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和备案,涉及的密码及服务产品必须符合密码测试和认证的相关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受委托单位的电子印章管理和备案工作。电子印章制作作业的操作记录和结果应由电子印章妥善保存并长期保存生产经营单位。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遵循“谁拥有、谁控制、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拥有电子印章的,必须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妥善维护和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失效性。电子签名应当记录、保存,以便对电子签名的行为进行监控并确定责任。对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必须遵守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发展增强电子印章支撑能力,规范电子印章编码,推动电子印章信息及相关电子意义信息共享和使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支持本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的能力建设(本系统)。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动物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积极推动建立电子印章互认标准和规范,推动电子印章制作、备案、使用等方面的标准化。第二十七条 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接入电子印章。使用电子印章应当遵守本步骤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文件应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通和互认。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与印章相关的电子信息的安全,对所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篡改或者损害。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必须遵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涉及涉密信息的电子信息信息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还应当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中的AlinsunOD。第七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制作、备案电子印章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内部责令,并由电子印章管理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制作的电子印章予以标注: 无效;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落实。如果电子行业存在违法行为NIC认证服务G电子政务或电子认证服务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电子印章生产管理单位将涉案相关电子印章标记为无效。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权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遗忘、涂改、保管、加盖电子印章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负责印章活动管理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全面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犯罪嫌疑,将被移送d 送交主管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步骤中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电子印章——印章是指拥有电子印章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为电子印章拥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档的过程,所产生的数据为电子签名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操作的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单位(单位)内部业务专用的电子印章,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实施、制造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电子印章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和应用活动。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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